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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生效,会为你的婚姻带来哪些影响?划重点24条!

法律经典 2021-07-06
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遇见吴杰臻 Author 吴杰臻

作者:吴杰臻,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副主任。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、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,广东省婚姻法研究会理事、中国妇女报专家库成员,微博@遇见吴杰臻。
来源:微信公众号“遇见吴杰臻”,ID:wujiezhen2018
2020年12月30日,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(一)》,配套《民法典》,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
 
今天来为大家解读,这部法律和司法解释将如何影响我们的婚姻生活。
 
一、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。

婚后取得的以下财产:

1.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。

2.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。

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,在婚后取得的收益,属于共同财产。典型如婚前有100万存款,婚后炒股,离婚时股票账户有200万,那么增值的10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3.知识产权的收益。

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。

比如,我所写的《好的婚姻,要守护财产和爱》,已经收到的版税是夫妻共同的;已经计算但没有收到的版税,也算夫妻共同的。

4.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明确指定个人继承、赠与的除外。

5.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。

6.基本养老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。

7.婚前承租、婚后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。

8.军人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。

计算公式:复员费÷(70-入伍年龄)x 婚龄=夫妻共同的部分。

9.婚后以共同财产购置的财产,以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为前提。如登记在他人名下,则需要其他文件、证据予以认定。

10.父母婚后为双方购房出资,视为对双方的赠与;明确约定为个人赠与的除外。
 
二、个人财产的范围。

1.一方的婚前财产。

2.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。

3.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。

4.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。

5.军人的伤亡保险金、伤残补助金、医药生活补助费。

6.婚前个人按揭房[1]只有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对应增值属于共同的,其余部分属于个人的

7.父母婚前为双方购房出资,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。

8.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
典型如出售婚前个人房屋,再置换新房屋,该房屋只登记自己的名字。如登记配偶名字,则视为“另有约定”,产生共有效应。

三、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,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。

个人财产,在婚后会产生收益,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,包括像租金收入、股票分红、公司分红等等。

但自然增值和孳息,属于个人财产。自然增值,是因市场价格因素而上涨,没有投入夫妻劳动或创作而产生人为增值。孳息,如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等等。
 
四、夫妻出资,以父母名义购买房改房,该房屋属于父母的财产,只能要求返还出资。

五、夫妻之间可以签订借款协议,离婚时可要求还款。
 
六、夫妻之间,把个人所有的财产,约定为对方所有或者共有,属于赠与,需要过户或公证,以防反悔。

建议:若财产已在自己名下,则不需要过户或公证。如在对方名下或双方名下,建议做过户或公证,以防对方反悔。

 
七、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。


八、一方偷偷卖房,如果买家是善意的,配偶不能要求返还房屋。

善意是指:
1.买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房屋是共有的;
2.支付了合理的房款。
3.房屋已经过户。

另一方只能要求卖房的一方赔偿损失。
 
九、夫或妻可以在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内单方处置财产。

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,是指和家庭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为。比如,网购生活用品、去超市买菜、支付保姆工资、孩子学费等等。

十、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酌情多分财产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增加了“照顾无过错方权益”的财产分割原则。
 
十一、家庭主妇/主夫,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家务补偿。
 
十二、离婚时,一方生活困难,可以要求经济帮助。
 
十三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,增加了“其它重大过错”。

有私生子、长期出轨、多次出轨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视为重大过错。
 
十四、双方到民政局离婚,有30天申请期,期间一方申请撤回离婚申请,民政局不颁发离婚证。满30天后,还有30天的领证期。期间,必须双方共同去领证,逾期视为撤回离婚申请。
 
十五、签订了离婚协议,但没有领取离婚证。该离婚协议对双方没有约束力。
 
十六、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 
十七、离婚时,子女年满八周岁(以前是十周岁),法院要尊重其意愿进行确定抚养权。
 
十八、妻子怀孕后有权决定生与不生,丈夫不得要求赔偿[2]。
 
十九、经常性家暴,属于虐待。
 
二十、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。

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:
1.以重婚为由的,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;
2.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,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;
3.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,为当事人的近亲属。
 
二十一、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,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婚姻,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二十二、子女只能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某人的亲子关系,但不能请求法院否认其与某人的亲子关系。

简单地说,儿子可以起诉,让法院确认他的爸爸是爸爸,但不能让法院确认他的爸爸不是爸爸

二十三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,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。

二十四、司法解释认可彩礼,而不是禁止彩礼。

【1】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

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
【2】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,致使感情确已破裂,一方请求离婚的,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,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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